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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9 16:29:20   浏览量:18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
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如何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清算?原投资者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不符合清算的定义。所谓清算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事项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显然还是持续经营,不属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生变更,属于原投资者终止投资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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