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捐赠具体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一)产品捐赠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即按照会计准则等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做账务时应该如何去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说明:
(1)如果是用企业的自产产品捐赠,则上述“库存商品”按照商品的成本入账;
(2)如果企业用外购产品来捐赠,则上述“库存商品”按照商品的购买价格入账;
(3)从上述可以看出,对于捐赠方而言,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产品的成本以及对应的销项税额 ;
(4)上述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产品的公允价格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是按照自产品的成本来计算;
总结:会计上,对于捐赠不区分是否为公益性捐赠or非公益性捐赠且捐赠品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一律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为收入,只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是需要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捐赠的是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即按照税法的要求,该项业务应该是如何操作的(很多时候税法要求与会计要求不一致),这就是为什么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审计人员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增或者纳税调减,然后算出企业最终应纳缴纳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说明:
(1)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捐赠,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均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有规定除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要纳税调增,而调增的金额=视同销售的收入-产品成本。施行时间适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增值税:同会计上的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产品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3)上述的捐赠注意:如果是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捐赠扣除的限额为企业会计利润的12%,超出部分在以后三个年度内结转;如果捐赠是直接捐赠,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则应该将会计上扣除的在加回来,即全额纳税调增,调增的金额为成本+销项税额。
总结注意:税法上,捐赠视同销售,结转成本,且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2%,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均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并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