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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7-14 09:37:32   浏览量:1

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关于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首先以汇票背书行为来说,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就有五种。

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看看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关于票据背书的五种方式

1、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

4、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5、有条件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 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由上可见,当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者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还是有多种的,需要大家更详细地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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