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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停业申请怎么办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3 10:31:45   浏览量:1

问:药店停业申请怎么办理?怎么办理停业手续?

答:办理停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文书编号:210313)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六、办理流程: 纳税人依法提出停业登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

七、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将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封存。

(二)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原由税务机关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四)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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