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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扣税标准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09:48:26   浏览量:1

问:请问我单位员工公积金为2000元,单位和个人各承担1000元,请问该员工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费用额是1000元还是2000元?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广州市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代替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2672号)规定,2014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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