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08:38:27 浏览量:1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于2012年购进的东风小汽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规定应按17%开具销售发票,但我现在不知应该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票给购买方(购买方也是一般纳税人),如开具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您司符合上述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