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08:32:05 浏览量:1
问:公司有接一些工业企业废水污水排放处理业务,看到财税2015 78号文上有污水处理劳务一项,问能否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另外,上述文件的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污水处理劳务需符合以下条件: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因此,若您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需先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手续,所需资料如下:《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办理上述手续及缴纳税款后,需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手续,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一)《一般性退(抵)税办理表》(一式四份)。
(二)当期增值税税款入库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时,应同时提交书面声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①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