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免税化肥政策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8 14:13:00
浏览量:692
2017年免税化肥政策是怎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的规定,相关的免税化肥政策已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17年免税化肥政策是怎样
依据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即“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取消化肥优惠政策,可以让化肥价格适当回升,有利于化肥减量施用和减量增效施肥技术的推广;保留有机类肥料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此次,国家停止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保留《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继续有效,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是继2015年2月化肥与有机肥差别化铁路运价政策(化肥执行4号高运价,而有机类肥料仍执行2号运价)之后,国家出台的又一项有机肥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