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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8 14:10:05   浏览量:141

小微企业免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免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二)账务处理如下: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小微企业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政策延长至2017年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且,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明确将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延长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地税部门提醒,若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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