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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电子发票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30 09:04:05   浏览量:128

2016电子发票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实际指的是我国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电子发票的推广:

2012年年初在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将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并力争在三年内将网络发票推广到全国。

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日发布关于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称,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2015年2月9日,中国人寿率先开出我国内地金融保险业首张电子发票,慧择网也因此成为首个和国寿联手推出保险电子发票的保险电子商务公司,据介绍,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后,将取得相关查验信息,凭此依据可以随时通过企业官网和税务机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从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重庆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18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原我局制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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