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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6 09:04:44   浏览量:12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各项企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有《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落实好八项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四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是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七是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八是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提醒: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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