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的横向公平怎么理解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2 08:51:03
浏览量:599
税收公平原则的横向公平怎么理解?税收公平可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的横向公平理解如下:
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
纵向公平是制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税收公平原则通常被认为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并被推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
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⑴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按照市场平等交换的观点,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的多少相结合,因此又称为“利益说”。受益说的确能够适用于公路使用的课税和社会保险方面,以及城市设施的建设,但是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方面。
例如,一个拥有巨大财产而又做事低调、深入简出的富翁,而他虽富有但不开设工厂等经营实体,他与社会交往不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小;而一个普通人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在职场打拼、广泛的接触社会,后者与人发生冲突需要国家治安力量保护的几率要远远大于前者,怎么能够说在社会治安资源方面前者享受了比后者更多,而要求其承担比后者更重的税负呢?
因此,受益原则不能很好地全面解释税收公平原则。
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结合,因此又称为“能力说”。
媒体:“精准税收”是实现税收公平关键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引发了舆论关于税收的热烈讨论。
细看《意见》,其中提到,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这是一个从解决制约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入手,广辟增收渠道的政策,税收是其中一个支撑行动。
税收是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建立一套税收调节体系,可以广泛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比如,个人所得税通过税率累进、费用扣除、免征额设定以及税收减免等方式,对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财产税通过对财富存量征税直接影响到居民财产状况,拥有财产多的多纳税,拥有财产少的少纳税,有利于减轻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当一部分人获得税收减免时,从另一个方面说就是获得了收入增加,倾斜的天平趋于平衡。但是,如何确保应缴必缴,应减免的必减免,做到“精准税收”,则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最为直接的政策工具个人所得税为例,还很难说精准,自然也就影响了公平。比如,拿现行个税税率来说,工薪收入的税率最高达45%,高于其他所有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这个税率有利于“锁定”工薪阶层,而让本该多缴税的富人“逃”了税,因为,富人的主要收入不是工资,而是其他种类的收入,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此外,目前个税征收是按个人征收,而不是按家庭征收的,即便提高起征点,缴纳个税的人数大幅度减少,但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而工薪阶层那些工资奖金是养家糊口的“养命钱”,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拖家带口,一两个人的收入养数口之家,负担之大可想而知。
这是征税不精准造成的,如果像中国香港那样按家庭精准征税,则家庭负担越重,其免税额越高。同样收入的单身汉与上要赡养父母,下要养育子女的已婚人士相比,后者可以获得相当额度的免税额,这就实现了“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征收目标。
税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由分类征税转变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确实相当复杂。以个税改革为例,需要考虑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抚养情况、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等等,计算出综合所得的减除标准,这需要健全个人收入及财产信息系统,并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不可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