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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免征企业合同印花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02 08:41:45   浏览量:77

哪些合同免征企业合同印花税?免征企业合同印花税的包括小微企业贷款、土地租赁合同、农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运输代理合同。

哪些合同免征企业合同印花税

(一)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印花税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要特别强调是:此处所指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税务部门及时发现我们多缴了印花税,并介绍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帮我们公司享受了政策红利,更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啊!”该公司的张总握着税务人员的手,充满了感激。

(二)土地租赁合同:不征印花税

日前,河西从事农副产品种植的某公司向其集团公司租赁1万亩土地,用于种植绿色无公害农副产品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10年,租金3亿元。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公司财务人员李先生对此笔合同费用如何缴纳印花税有些疑问,便前往建邺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向李先生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此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该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这笔土地租赁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得到税务机关答复后,李先生满意而归。

(三)农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近年来,农业生产合作化程度不断提高,六合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辖区内农业发展带来了强有力的拉动作用。马书记是六合区某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责人,他在申报印花税的时候犯了难,于是来到地税局咨询税务人员。

原来,马书记所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定期向社员采购农产品用来集体销售。马书记知道签订销售合同是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因为他们的合作社属于小微企业,故而马书记想了解合作社在缴纳印花税方面有没有优惠。

六合地税局纳税服务厅的值班长接待了马书记,并跟他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文件的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马书记听了税务人员的解释,顿时吃了颗定心丸,他说:“国家的政策越来越人性化 ,尤其对于我们农民来说,节约了不少费用,为我们奔向小康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我们真的是心存感激啊。”

(四)运输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税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物流公司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运输代理公司应运而生。南京化工园区某运输代理企业虽然刚刚成立,但是2015年前三季度已经签订了多个长期运输代理合同。公司的王会计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我单位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委托方签订了运输代理合同,是否需要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呢?”

化工园地税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运输代理合同属于代理业务,凡是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

因此,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其他关于免征印花税的政策

(一)高校学生公寓食堂继续免税3年

201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延长3年执行。

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的《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部分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

2016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表示,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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