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营改增账务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9-21 0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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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营改增账务处理?以下普金网小编用一个案例带大家一起去分析这个问题。
某广告公司在“营改增”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0日与客户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价1060万。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636万。该广告于2月11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636万,同时支付电视台费用636万。但只收到合同80%的合同款。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该企业来说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税价1060万,
即应当确认的广告业务收入为1060/(1+17%)。
请电视台发布该企业广告,支付费用636万(注:如果该地区已经实行营改增政策,则电视台开具的也应当是增值税发票,楼主问题是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这里问题本身有矛盾之处,请楼主再予以确认业务实情。)若为增值税发票,则636万费用也应当按照不含税价确认广告费用支出,税款可做进项处理。
广告公司收到企业合同的80%款项,若广告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则应按照票面价税款确认往来,如开票非全部价款,则应当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确认收入,按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差额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广告业营改增账务处理的内容,希望小编可以帮你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