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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变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30 11:08:23   浏览量:113

办理程序:

1、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若不申请变更名称,直接进行下一步;
2、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3、 领取营业执照。

应提交的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并盖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4、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持“三证合一”改革前营业执照的,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申请人遗失上述证件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若上述证件正副本一并遗失,需提交由相应的登记管辖机关出具的企业档案信息资料);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请人应自行出具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广东省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8、关于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到许可部门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上述 1 – 8项是必需提交的文件,以下项目按实际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文件。


9、变更经营场所的:
(1)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有分拆情况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需带原件校对)、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房产开发公司的公章);
(2)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10、变更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1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需带原件校对);
13、变更合伙人的,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校对。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退伙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和《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14、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并盖章的《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表》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15、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校对)和继任委派书,即《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16、变更出资额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17、变更联络员的:提交新联络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备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第6项和第12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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