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8-22 16:04:00 浏览量:1
一、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二、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卷烟批发环节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2015年5月1日起5%变为11%+0.005/z支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