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出口免税文件怎样规定_小规模出口免税核销期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8-21 0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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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出口免税文件怎样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小规模出口免税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具体内容如下:
“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
小规模出口免税核销期怎么规定
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明确,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知,关于小规模出口免税文件,可以参考上述介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