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免税政策文件有哪些_销售农药是否免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8-21 09: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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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免税政策文件有哪些?“财税[2001]121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等文件都是与农业免税政策相关的文件。以下对这些农业免税政策文件展开具体介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销售农药是否免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是免征增值税的。
可知,销售农药是属于免税(免增值税)。
注意:《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规定: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经过本文的详细介绍,可知,农业免税政策涉及有饲料、蔬菜、鲜活肉产品以及鲜活蛋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