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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优惠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8-18 15:10:34   浏览量:1

实务中常遇到企业因人事制度改革而与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妥善安置,同时考虑到被解聘员工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企业会给予被解聘员工一次性收入补偿,这部分收入由于数额较大,所以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优惠(财税[2001]157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

企业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按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等费用。企业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部分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就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可在规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规定缴存的三费一金-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3)÷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3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2017年10月,某公司因人事制度改革,与员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公司工作已经15年,取得公司补偿收入23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均工资48000元),张某按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30000元。李某在公司工作10年,因身体原因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80000元,实际按规定缴存“三费一金”5800元。张某和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

1、张某:[(230000-30000-48000×3)÷12-3500]×3%×12=420(元);

2、李某:由于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实缴的“三费一金”后80000-5800=74200(元),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48000×3=144000(元),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规定

(一)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任职、受雇的,对员工已扣缴个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起重新计算补缴个税。

(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员工从该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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