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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办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变化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28 09:00:55   浏览量:1

青岛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12月1日起新办个体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备原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功能。 新办个体工商户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后,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备原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功能, 新办个体工商户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换领 “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税控设备等)。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税证明》

实行“两证整合”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 《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可见,新办个体工商户都不再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换领 “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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