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退税怎么办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26 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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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退税怎么办理?新办出口企业要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需要办理出口企业资格认定,每月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接下来介绍新办的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1)新办的外贸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号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窗口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由企业确定具体的办理退税人员参加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后,方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目前,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凭有效的退税凭证,具体包括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合格)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进行申报退税。
新办的外贸企业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问:我们是一家2005年4月刚成立的生产型企业,由进出口权,公司成立以来,我们做了两单出口业务,但税务部门不给退税,理由是新成立的企业出口不退税,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关你公司出口退税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说法是有道理的。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这里提到的第二款、第三款例外规定分别是“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你公司如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则你公司暂时不能按月退税。
上文对于新办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已经解答清楚,希望能给予各位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