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2 10:00:51 浏览量:1
问: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如何确定?
答:《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75号)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省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初始纳税申报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