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0:53 浏览量:3
案 例
甲公司通过赊销形式将价值20万的货物赊销给乙公司,由于未收到货款,甲尚未确认收入,未开出发票;在这期间,乙公司已经将该批货物转手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也拖欠着乙的货款,乙公司尚未确认收入,未开发票。由于经营不善,乙公司申请破产,于是甲、乙、丙签订了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三方约定丙欠乙的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乙欠甲的债务,甲向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次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现了甲公司的该项业务,认为甲公司存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甲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
分 析
案例中的这种三角债关系在现实当中普遍存在,不出问题不要紧,其中一方出了问题,就会连累到其他关联企业。作为财务人员,考虑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好税务问题。
案例中的甲公司,从常理来说只是得到了自己本应得到的货款,开了发票也缴了税,并没想到要偷税漏税,但却因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考虑好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了收回货款,不得已构成了代开发票。
甲公司应如何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呢?这就要从签订合同的时候入手了。
如果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加多这样一个条款:“在乙公司未付清货款之前,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归甲公司;在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相应货款的货物所有权和支配权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也不至于要代开发票了,因为该条款虽然简单,却是甲公司处于比较有利的法律地位:在未收到钱之前,货物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对方不付货款我方不产生纳税义务,并可收回货物。
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特别是销售人员,不注重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终结果是做了生意赔了钱,甚至触犯刑法,财务人员应发挥自己的作用,为企业签订合同把好财务税务的关,减低企业经营风险,也体现自己对企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