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4:41:19 浏览量:1
问:我司是2014年10月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2号文申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均为“0”,请问免税后还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吗?应交的增值税是否要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此营业外收入是否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