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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施工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8 10:19:22   浏览量:99

怎样做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关于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的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二)对劳务用工的筹划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1.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2.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3.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1.开具的工程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三)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处于亏损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四)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事前规划,实现节税

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分布比较分散,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

第二,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完成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

第三,在完成材料购买后,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总之,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加强对货源的管理,降低税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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