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分享。
随着国家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确保“应享尽享”。但在会计实务中,有些财务人员未能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在科目设置上缺少“研发支出”科目的应用,而是直接使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当然还可以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基础上。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在统一了之前林林总总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