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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08 09:34:39   浏览量:21

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现有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想在某市成立一家居民企业B公司。

A公司账面持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0万元(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51%以上),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A公司企业所得实行查账征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A公司用此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在某市注册设立B公司。

按照上述财税〔2014〕116号和201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B公司,A公司的投资行为应当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900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单考虑此项投资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考虑到税负较大A公司无力支付的问题,可以将A公司方案修改如下:

方案二:首先,A公司用现金出资100元,在某市注册成立B公司。然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为了更好的支持B公司的业务发展,A公司将持有非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0万元,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作为资本金划转至B公司;

2、此技术划转至B公司以后,B公司不需要偿还,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用,A公司对B公司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3、B公司以后期间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划入非专利技术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B公司在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依据上述财税〔2014〕116号和201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执行,即:

1、划出方A公司和划入方B公司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B公司取得被划转的非专利技术计税基础按100万元确定。

3、划入方B公司取得的被划非专利技术,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按照方案二来实施资产划转,A公司可以暂缓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以后B公司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回A公司时,A公司可以将投资收益确认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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