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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费超过80万是否要申请一般纳税人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3 14:11:09   浏览量:117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例子:公司为宁波市一家外商投资的小规模纳税人,近年来因为经营不善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没有经营。把厂出租,由于承租方用电量大在去年一年开具3%增值税发票共计80万左右。这种情况可以不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10]90号)规定“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为8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从事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偶然发生增值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而非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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