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标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17 0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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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标准?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启动,在试点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还是很疑惑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应税服务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分
案例1:西安天元汽车租赁公司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陕西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该公司营业额是505万元,但是不含税销售额=505&pide;(1+3%)=490.29(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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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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