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营改增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0-12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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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实施问题探讨?
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税率;抵扣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快速推进,“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全面实行增值税,取消营业税。根据“营改增”计划,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营改增”试点,给铁路运输企业(本文如无特别说明,特指国铁运输企业,不含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股改上市公司)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有必要研究其“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目前,铁路会计实行分级核算制,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清算思路来确定各铁路局的实际经营收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应税服务种类繁多,“营改增”实施难度较大。
1. 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应税服务范围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主要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全过程中,按有关规章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的费用等内容,主要包括客运收入、行包邮运班列高铁快件收入、货运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示的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自备车修理费、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修费、专用线代管理费、线路检测、设计服务费以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等)和与铁路运输无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处置废旧物资、建筑安装及施工、对外销售商品等)。
2. 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增值税税率为6%。
铁路运输营改增的问题?
1. 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在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应对与进项税抵扣相关的合同进行必要的询问和审查,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要求“供货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重视增值税对现金流的影响,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和资金预算。此外,铁路运输企业在运用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各种决策外,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增值税规定下的筹划空间,进行科学的“节税”筹划。
2. 加大会计人员培训。铁路“营改增”对铁路会计人员是一项新的挑战,尤其是基层站段以前较少涉及到税务知识,增值税对于他们来讲很陌生。因此,要对全路会计人员开展试点政策、申报办法、增值税涉税会计核算培训,开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含网上报税)操作以及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开展网上申报操作培训等,使他们更快适应新税制下的工作。
3.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铁路“营改增”试点工作逐步深入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中国铁路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进项税抵扣考核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税款缴纳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操作流程,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律可依、规范运行。同时,建立“营改增”试点阶段考核机制和考核办法,强化“营改增”工作行政考核,避免基层站段采购过程中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抵扣或少抵扣以及进项税应转出而不转出的行为发生,减少涉税风险。
4. 适当增加可抵扣范围。依据现行增值税法,销售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且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铁路线路资产在现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归为“构筑物”,而铁路钢轨、道岔等设备抽换频繁,实质上属于动产设备,建议将铁路线路作为专用设备,其新建线路资产和用于线路修理的物资消耗和劳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作为进项税抵扣。另外,考虑到目前铁路的债务规模,财务费用是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最主要项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参考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有形动产租赁扣除贷款利息后作为销售额的政策,将财务费用纳入可抵扣范围。
5. 加强“营改增”后续研究。在铁路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工作中,铁路总公司要深化宣传引导,编写培训教材和操作指导手册,积极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同时做好税负情况分析,防控涉税风险。在试点工作逐步深入的同时,注重纳税申报流程、会计核算方法、盈亏考核方案、预算方案的研究,不断总结完善措施,确保 “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6. 适时适度补贴或退税。根据测算,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将增大税负,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中的“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也没有能力承担更重的税负,建议实行“营改增”后,对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原有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或财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