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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空头罚款标准多少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20 08:57:13   浏览量:1

支票空头罚款标准多少?根据相应的规定,支票空头罚款标准为: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具体依据参照以下内容。

支票空头罚款标准多少

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分支机构,只有这种机构才具有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权利。

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一、收到空头支票怎么办?

问:我在一公司做会计,公司发货给一家合伙公司时,对方开具转账支票给公司,当我去银行转账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和《规定》第三条:“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你公司可以基于购销合同向对方主张对方付款,付款请求被拒之后可以申请追索权,向法院起诉。

二、开空头支票会不会构成犯罪?

票据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开空头支票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才构成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结果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或者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单位有时可能会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情况,行为人由于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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