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的《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怎么填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22 09:02:49
浏览量:75
《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怎么填写
1、本表适用于企业法人(营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含股份合作制企业);
2、住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现阶段,经营场所一般不予核定;
3、“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所在的区(县)、街道(乡)的具体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的,应标明其距主要参照物的位置;
4、“产权单位证明”栏中"本房产产权归 所有,同意将 M以 方式提供给 企业使用,期限为 年。"第一个空格应填写产权单位全称或产权所有人姓名;第二个空格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面积;第三个空格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为无偿、租赁等;第四个空格应填写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第五个空格其期限应在1年以上;产权单位负责人应在本栏"负责人签字"处亲笔签字,产权单位应在"产权单位(公章)"处加盖公章,并将日期填写清楚;房产产权属私人所有的,产权所有人应在本栏目亲笔签字;并应提供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5、产权单位无房产证的,应由产权单位上级在“其他需证明的情况”栏内说明情况,一般可填写为:“本房产产权归XXXX所有,产权证尚未(或正在)办理。”并加盖产权单位的上级部门公章。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