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资产评估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7 09: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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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股份经营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进一步规定,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上述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形属于企业公司制改制。
企业改制为什么要资产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中,一般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一、印花税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在会计处理上,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企业公司制改制中房产评估增值的,在会计处理上,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新的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