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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涉税须知:企业注销清算的一般税务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07 08:50:08   浏览量:118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注销涉税方面的知识内容,包括企业注销清算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内容,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企业注销清算,纳税主体资格将随之消亡,税务机关对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行使课税权属于最后一道环节,资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因此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转让,需确认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并入清算所得。注销企业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属于税法销售的范畴。

企业对清算资产(包括存货)的处置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一是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二是资产作为投资或清偿债务;三是无偿赠送他人;四是如果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作废弃处理;五是在清理中资产的盘亏。对于不同情况作出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一)增值税

1、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按资产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

2、资产作为投资或清偿债务

根据财税[2009]59文规定应当作为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业务,作视同销售处理。

3、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按资产公允价值作视同销售处理。

4、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作废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处理,但企业应提供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

5、清理中资产的盘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处理,但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

1、清算期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企业取得的为生产经营所得,对于这部分的所得,应以当年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

2、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同时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3、股东清算所得

在股东层面,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股东还应确认其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股东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注销涉税须知:企业注销清算的一般税务处理,如果您对于“企业注销涉税”方面的内容还有疑问,请关注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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