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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31 09:18:17   浏览量:249

法院诉讼费账务处理怎么做?诉讼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具体关于法院诉讼费账务处理如下。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纠纷诉讼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发生诉讼的相对方依诉讼的性质分别为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及权属归属的相对方。以下具体分析在这三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诉讼费用的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作为相对方的企业诉讼费用的会计处理。我国对专利、商标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商标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企业,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所有权则归属于员工。该类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问:诉讼费、保全费如何账务处理?

答:如果是当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是以前年度的费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其他应收款——保全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诉讼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对于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

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前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垫诉讼费是企业追讨贷款时产生的费用,目前国税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扣除条件,在这里可将其视同与贷款本金相关债权,参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金融企业追讨的贷款类债权属于以上十二种情形规定的可扣除贷款损失之一的,其代垫的诉讼费可以一并经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9]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于损失的界定,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都要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为必要条件,金融企业诉讼费应按照及时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以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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