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27 13: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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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怎么做?本文为您介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是如何做账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
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问:我企业年底时收到外专局拨给我单位一些外国专家的补贴(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机票、生活补贴等),因我局并不知道年底会给我们这笔拨款,在外国专家机票及每月生活补贴发生时,我们就直接计入了费用,请问我们现在收到了此款项如何处理?(收到钱和已列支的相等的) 我们收到政府对项目的补助款,如何财务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1、因此笔财政补贴收入的相关费用贵企业已提前作为费用列支了,那么现在收到此款项可直接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再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2、收到财政专项用途款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专项用途款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如果贵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在收到专项款的当期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以后的费用支出或者计算的折旧、摊销也可以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