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22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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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劳动保护性支出;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开办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装修装潢支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的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工作有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