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怎么税前扣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2-17 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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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在一些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公检法部门和乡镇出现的大量[公用私车].这些地方财政收入少。政府经费短缺,公检法部门装备落后。基层法庭,派出所,乡政府的干警和干部大都自己买车,用于办案和办公。法庭,派出所干警的车大都无牌无证,只在外表喷印[法院][公安]的字样。
有的装有警报警灯。当警车使用.每次办案使用,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支付,收费标准则由办案人员(车主)确定。乡政府私车,则大都由乡财政[包干]费用。这样名义上乡政府穷。没车实际上比买车花费都大。法庭,派出所,则干警既方便了自己,又靠车致了富。每次用车,当事人比租车都贵。从现象上看是贫困地区的[公车私用],实质上反应了[穷庙富和尚]的现象。
另一种私车公用,就是个人的私家车给公司使用,私车公用是目前大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具体来说, 在实务中常见的形式有如下两种:
1、签订免租合同,个人私车免租金给公司使用,公司给个人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2、签订有租合同,个人将私车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支付租赁费,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作为公司的管理费用列支。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业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此规定,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上述第一种方式,其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经常是是税企争议的焦点,其原因是在于难以判断其租赁性质是否真实。大多数的税务机关认为其不属于真实的租赁,相关费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在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要么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要么让企业按对个人发放的补贴处理,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求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第二种方式,公司向个人支付了租赁费,会要求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公司代***,同时公司在向个人支付租金时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租赁关系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可,公司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允许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
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比如: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
“八、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 规定: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