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08 0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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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年金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根据规定,扣除比例是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年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该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企业年金能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关于退休后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问题:
如果员工退休时领取年金,可否采取一次性免税领取2014年前已缴税的年金部分,然后再分期税后领取2014年之后的新政策下的年金?
回答:
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年金的领取方式,但方案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如退休人员只是在2014年前缴纳年金,2014年之后没有缴纳年金,全额一次性领取年金,不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2014年前后均有缴纳年金,退休时分期领取的,税务上要求按比例扣减之前已缴纳个税的部分,不能够一次性扣减2014年以前缴纳的年金。
1、方案的制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该员工在2014年以前已缴纳年金20万,2014年后缴付金额为30万,那么,个人所得税可扣缴的比例为40%,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20万,则: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40%=12万
其12万需要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应根据税总发〔2013〕143号的附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扣除项目。
针对目前的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由于年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可制订年金计划,该员工按年支付年金20万,则可摊分到12个月当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20÷12)-20÷12×40%=1万
由此可见,即使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比例扣减,但如果选择按年支付的方式,可有效降低个税。
同时,我们为企业提供以下参考资料:
厦门地税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截止王某退休,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20万(其中2013年末前累计的已纳税税账户金额为5万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年金账户金额为10万元)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5000元,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休金每月8000元。
20万年金账户中2013年之前按原规定纳税的已完税收入为5万,2014年后,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计算的年金收入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10万,该部分收入按照财税【2013】103文规定,在领取时,仍应再纳税(注:该部分口径以后如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加上剩余未纳税的年金收入5万元,合计领取时应纳税的收入为15万元,占全部账户金额的75%。则当月领取企业年金退休金应纳个税为:
8000×【(20-5)÷20】×20%-555=645元
注意:
(1)上述收入不能扣除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
(2)企业年金所得税款由托管人在托管人所在地向税务机关扣缴,不在员工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申报缴纳,也不在员工个人生活所在地缴纳。
深圳地税的政策解答:
问:若某单位在政策实施前已为个人缴纳年金,领取时如何计税?
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A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9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100万。A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90%=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5%=5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