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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6 08:40:22   浏览量:679

分公司需要汇算清缴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汇算清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关于总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问题:

我公司最近成立一家负责人制的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是分公司汇总到总公司缴纳,(分公司对外有收入,收入,成本独立核算,利润上交总公司),如果不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什么情况才能汇总缴纳。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是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而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所以需要按规定汇总计算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应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应该按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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