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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预提费用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3 15:04:06   浏览量:105

汇算清缴预提费用怎么处理?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汇算清缴预提费用的处理如下。

政策解析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相关、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

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2、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可税前扣除。

3、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4、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5、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如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

不能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6、售后服务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售后服务费作为预提费用若尚未发生,属于不确定的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3年销售汽车100辆,根据权责发生制及谨慎性原则,年底按每辆1万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30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那么该公司计提的30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7、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对于账面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如果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若有余额,应进行纳税调增,待下年实际发放时调减。

8、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预提费用扣除六大前提标准

预提费用一般以企业某一类或某一项经济业务的收益和费用已先期发生,预提相关费用在先,实际支付及获取相关合法报销凭证在后,支付期一般较明确(如与对方有约定)且多数期限不长,一事一提为特征。然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在使用该科目。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预提费用也不例外。为此,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六大前提条件:

一是符合真实性原则,即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在预提期发生的充分证据。

二是符合合法性原则,即所列支的费用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支出合法的报销凭证。

三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是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指预提的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指企业预提费用的相关事项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六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指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费用额必须是确定的,即能够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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