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凭证有哪些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1-13 09: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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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凭证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包括有以下几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
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支付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支付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购买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企业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须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发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项目又非政府部门收取的费金,如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以及已签订的合同,并附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或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