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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29 09:16:26   浏览量:97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怎样?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是对发票罚款内容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一起发票违法处罚案例的分析

基本案情:某税务局接举报,在A(企业)就餐时,结账时A开具的发票为B(个体户)的定额的发票,经核实,A销售的部分菜品由B直接提供,B向A收款时,向A开具了定额发票。税务机关在取证后,认为举报情况属实,拟对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问题是在本案中应接受处罚的主体是谁?是A与B双方?还是将此行为界定为B转借发票仅处罚B?如果认定B有转借发票的行为,那么依据《发票管理办法》39条,最低处罚1万元,对于个体户来说处罚过重,很可能引发听证、纳税争议等问题,而且由A提供的B定额发票总共金额还不到一万,严格处罚势必面临执行难等问题。那么对此情形到底应该如何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什么?

笔者认为:对本案例应具体分析,从A、B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违法情节、后果的轻重两个方面考虑。

1、在B(个体户)无主观故意,不知道A(企业)索要的发票被用于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处罚的主体应该是A(企业),其行为类似”坐支“,其用其他纳税主体的发票代替本企业发票的行为,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进行处罚。酌情罚款。

A用该发票收取的收入,(1)如果未列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未列入收入,但由于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等原因,未导致税款流失的,可按《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酌情处理。(3)如果已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则仅就发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在B(个体户)存在主观故意,主动参与的情况下,对于B(个体户)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A(企业)而言,本身存在主观故意性,(1)对该发票违法行为,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35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A取得的收入分析,同前。

对于A来说,正确的处理应为,在付款并取得B开具的发票时,应作为成本费用入账,收取客户款项时再开具自身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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