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0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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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关于房产税的减免政策,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本文为您介绍江西省的房产税减免政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
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困难减免如何申请,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每年6月30日前(即当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提出减免税申请)。考虑到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和急迫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纳税困难情况,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困难减免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