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0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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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是什么?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为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减免税申报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