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期限的文件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8-29 09:20:17
浏览量:103
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文件,在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已有明确规定。
文件中关于出口退税期限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